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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公司老板朋友圈骂人!法院判了:在朋友圈道歉10天,不得屏蔽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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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法庭,依法宣判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在这起纠纷中,被告人李某曾多次在朋友圈公开发布对原告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语言对此,法院的判决结果来了!


案情回顾:为泄愤发布侮辱诽谤性语言


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张某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后双方在合作中出现了矛盾。2019年6月16日-17日,为了泄愤,李某相继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其中一条还贴出了张某的照片。


据悉,李某发布的朋友圈对微信号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的,发布该朋友圈时他的好友人数有七百人左右。



被告上法庭
张某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遂于2020年1月13日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判决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2020年8月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发布道歉消息↓↓↓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

网友纷纷表示支持:

“判得好!网络戾气必须治理”

“网络不是不法之地”

“期待一个更文明的网络环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辱骂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言论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切勿因一时气愤,发表不当甚至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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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新闻综合温州都市报、瓯海区人民法院、网友评论等  小编:路路通 责编:晓丹 审核: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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